近親屬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的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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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親屬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的地位嗎?

近親屬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的地位嗎?

近親屬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的地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近親屬做為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迴避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申請、上訴申請等申訴意見。

3、查閲案卷材料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4、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根據事實和法律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不僅侷限於律師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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