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代理人可以參與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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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民事訴訟當中的代理人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律師,刑事案件當中的律師跟民事糾紛當中的代理人在某種程度上是有差別的,法律上人們更習慣於將刑事案件當中雙方聘請的律師稱為辯護人。由於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本質上的差別,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代理人可以參與辯護嗎?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代理人可以參與辯護嗎

一、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代理人可以參與辯護嗎?

1、在民事訴訟中,代理律師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闡述對己方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以及法理推斷等,律師以代理詞、代理意見的方式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2、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認真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相,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清正廉潔,恪守律師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民事訴訟法律條例對於民事訴訟辯護人的規定

民事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原民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由此可見,新的民訴法取消了一般公民的訴訟代理權。

三、民事訴訟辯護人的要求

應明確區別刑事辯護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代理人)的關係。

1、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根據代理權限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其代理直接導致的後果即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與民事代理人存在區別。民事代理人代理直接導致的後果則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需滿足下列條件: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在民事訴訟當中代理人當然是可以參與辯護的,否則,民事糾紛當中原告、被告聘請代理人也就喪失了其本質的意義,代理人可以用自己所熟悉的法律知識,在民事法庭審理的階段,幫助自己的委託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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