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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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的,但同時我們也發現,對於一些犯罪,可能是因為時間比較長了吧,即使之後有人進行了舉報,但往往都是以超過了規定的追訴時效而不予追究了。那究竟這個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什麼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什麼

對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叫追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訴。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活動,追訴標準就是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與起訴的機關制定的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標準,其含義與立案標準基本相同,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追訴標準的意義同立案標準意義相同,即在於啟動刑事程序。

行政處罰法中追訴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被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行政機關不得因該違法行為給予行為人施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犯罪經過多少期限不再追訴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綜合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什麼了吧。這其實與民事糾紛中的訴訟時效是差不多的,對於刑事案件,要是超過了規定的追訴時效,那麼原則上也是不能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當然,原則之外還是有例外,此時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20年之前還是可以繼續追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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