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為什麼要設置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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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為以下原因設置的:
(1)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預防的內容之一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後,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在犯罪,説明其再犯罪的危險性已經相對消除。
(2)司法需要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現行的犯罪對社會具有相對更大的危害性,因此,追訴時效制度可以使刑事司法中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追訴時效制度,司法中必將為陳年舊案所累,從而影響現行案件的辦理,妨礙對犯罪的及時打擊。
(3)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懲治犯罪是一項龐大而艱鉅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那些經過一定期限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予追訴,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用在急需和及時的地方。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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