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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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近年來在新聞報道中,幼兒園老師傷害兒童的事件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令人痛恨,如果傷害情節嚴重的話,當事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中有明確的條文對故意傷害罪進行了規定。法院在判刑的時候也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而定。那麼,刑訴法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由此可見,根據刑訴法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其量刑標準分為三個檔次,最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情節十分嚴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最高可以面臨死刑。構成故意傷害罪分四個要件,其中客觀表現是必須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必須造成一定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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