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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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的解釋

刑法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1、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適用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確定量刑起點後,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增加被害人輕微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2)增加被害人輕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3)增加被害人重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4)事先有預謀的;

(5)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2)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2)持具有殺傷性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3)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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