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必須撤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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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必須撤案嗎?

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必須撤案嗎?

1、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並不是必須撤案,這是由於刑事法律規範之中並未如此規定。但若公安機關扣押了涉案人員,需要將其釋放。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改變強制措施,或者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3、被害人對檢察院不予起訴不服的可以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什麼情形下檢察院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公安機關來説,在收到檢察院的不起訴通知之後,雖然並不是必須要撤案。但若是公安機關已經拘留、或者是逮捕了涉案人員,需要將其釋放。公安機關若是對不起訴的決定不服,可以提出複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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