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立案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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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從上可知,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只有涉及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事實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才由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

妨害作證罪立案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了妨害作證罪及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其中第三款還規定了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公正客觀性。因此,妨礙作證罪,即使有司法工作人員參與,但並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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