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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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同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時,可以補充偵查案件,但是最多隻能補充偵查兩次,每次必須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不予逮捕後還能審查起訴嗎

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決定後,還可能會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

1、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但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所以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檢察院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權利,在補充偵查過程中若發現,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罪,即使檢察院之前已做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其也可以審查起訴。

2、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

(1)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但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後依法定程序

也可以提出起訴意見;

(2)如果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應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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