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關於解除凍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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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關於解除凍結的規定是什麼

只有公檢法機關才具備對公民的銀行賬户進行凍結的這種資格,在有些民事財產侵權和重大經濟類型的刑事犯罪的案件當中都有可能會直接凍結掉涉案人員的銀行卡的。但是財產既然有凍結的這種規定,自然到了某種狀況下也會解凍的。小編下面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刑訴法中關於解除凍結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中關於解除凍結的規定是什麼?

首先要搞清楚凍結的目的,凍結一般是保全或執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措施。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就失去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償還了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必要,法院也會解除凍結。另外,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就會將凍結的財產扣劃並執行給申請執行人。

凍結時間為六個月一週期;解凍有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兩種,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儘快解凍。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凍結方面的規定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整體程度上來説,刑訴法中關於解除凍結是有兩種情形的,因為財產被凍結肯定是為了執行某種訴訟請求的,當已經執行完畢的時候法官就會提前的進行解凍。還有一種特殊的狀況就是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了財產凍結的時間,在整個財產凍結的時間之內沒有取得任何的進展,到期以後就應該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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