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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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什麼

非法證據主要是指那些通過不正常的渠道、採取不合法的方式得到的證據,法院對此類證據是不會採納的。法律中對證據的要求很嚴格,畢竟是對案件的定性至關重要的環節。刑訴法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或者説非法證據排除的原則是什麼?

一、刑訴法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什麼?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序。

3.檢察院負責追究製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

4.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5.法院開庭時,當事人和律師都有權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出申請時不用舉證,只需提供線索或者材料。

6.檢察院、法院根據當事人、律師提供的線索(警察姓名、警號)有權通知該警察出庭説明情況。被通知的警察應當出庭。

7.查清是非法證據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證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對有關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什麼是合法證據?

“非法證據”的對稱。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符合法律規範,具有可採性的證據。證據合法性的核心問題是解決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問題。證據能力,又稱為證據資格,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

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律對合法證據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證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來源;

2、證據應當由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3、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

在我國,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採用,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學界認識也有分歧。我國已簽署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5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5條規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提起公訴的依據。

據此,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排除以刑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訴法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主要就是以不正當的方式,比如暴力、威脅等得到的證據是不予採用的。我們國家從古至今查案講究的一直都是證據確鑿,否則是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但是不能因此不擇手段,還是應該按照法律程序來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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