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又犯罪的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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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起訴又犯罪的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審查起訴又犯罪的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證據進行全面複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

其主要內容是: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的進行復議、複核。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審查起訴的問題在生活中遇到的可能性是較小的,但是在具體的問題解決過程中需要自己合理的應對,否則事情處理會有不少的難度,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認識,進而保障自己利益不會有着較大的損失,只要有關環節存在爭議,自己就需要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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