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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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怎麼進行?

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怎麼進行?

通過及時建立非法證據排除的預警機制以及嚴格審查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合法性,也要在自己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規範製作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減少翻供和質疑的情況。

1、要及時建立非法證據排除的預警機制。不但要能動的發現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同時也要明確合法的證據,不能被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人所迷惑,而把合法證據給排除掉,這樣,所以在做審查報告時,無論是舉證計劃、還是質證方案都應考慮的非法證據排除的因素。只有兩手準備才能兩不誤,即達到實體上的公正,也達到程序上的公正。

所以辦案時一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書寫或表達偵查人員沒有對其非法取證的證據;二要注意收集、固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的證據材料,如看守所入所體檢表、醫院檢查證明等證據;三要注意固定提審、還押犯罪嫌疑人的記錄證據;四要注意固定審訊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對於可能判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新刑訴法規定必須錄音或者錄像。在偵查實踐中,對於拒不配合偵查以及翻供可能性較大的人員,每次訊問時也應儘可能的製作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五要注意固定辯護人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沒有提出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證據,確保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向律師提出遭受非法取證的證據到位。

2、既要嚴格審查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合法性,也要在自己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規範製作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減少翻供和質疑的情況。要規範製作和積極應用同步錄音錄像,把它作為固定訊問結果、解決爭執、排除異議、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

要注意把握審訊策略,不能超越法律和規定的界限,絕對不能進行指供、誘供,更不能暴力威脅取證,確保審訊的合法性。同時應不斷提高製作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技術水平,保證記錄過程的完整性,對重要言詞證據應當多次用同步錄音錄像予以固定,並善於運用其他證據(諸如親筆供詞等)固定重要言詞證據。

於此,對偵查機關、對公訴部門的正反兩方面雙重把握才能不斷達致新刑訴法的要求,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執法水平。

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當事人、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關聯性等的審查,只有證據材料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才可以對其進行審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證明材料出現違法情形的,該證明材料是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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