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發現職務犯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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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發現職務犯罪怎麼處理?

審查起訴發現職務犯罪怎麼處理?

審查起訴發現職務犯罪可能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管此時的職務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院也可以對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檢察院發現的遺漏罪(新罪)行一併直接起訴。

法律依據: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職務犯罪都有哪些?

1、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2、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利用職務之便;

2)濫用職權;

3)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職務犯罪的種類還是比較多的,在審查起訴階段若是發現了職務犯罪,但不確定罪名的,需要將案件退回給之前的公安機關,並要求再次偵查。任何在單位就職的職員,都有可能是職務犯罪的主體,此種犯罪行為,主要侵犯的是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若犯罪的主體是公職人員,那麼可能會被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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