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審查起訴必須起訴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85K

一、根據法律規定審查起訴必須起訴嗎?

根據法律規定審查起訴必須起訴嗎?

根據法律規定審查起訴必須起訴,審查起訴僅僅是對於其內容是否符合起訴的標準來進行審查,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不是代表已經被起訴,只是代表刑事案件已經到檢察院的審查階段。審查後才屬於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行使辯護職能的法律依據和工作內容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提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這是對辯護律師開始行使辯護權的具體規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確定律師辯護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辯護人的責任。這些責任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應行使,當然也是全面行使辯護職責的法律依據。

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這是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閲、複製卷宗材料和會見的具體法律規定。

4、《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辯護律師經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這是對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取證及申請取證權的法律依據。

5、《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這是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辯護權的的又一個方面的法律依據。此項依據對羈押人犯是否採取及怎樣採取強制措施、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做了專門規定。

檢察機關在我們國家擁有非常重要的一項職能,也就是審查起訴,但是也並不意味着所有經過審查起訴的就一定會被起訴。主要還是根據案情的審理的情況,如果沒有達到起訴標準的話,也會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