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在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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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指的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不得參加該案的訴訟活動,為了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處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迴避制度,我國的迴避制度涉及較多的是迴避適用的人員範圍,又稱迴避對象。哪些人在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

哪些人在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

1、審判人員

既包括直接負責審判本案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又包括對本案有參與討論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委員會的所有的成員。

2、檢察人員

既包括直接負責本案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又包括對本案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3、偵查人員

既包括直接負責本案偵查工作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及其他依法具有偵查職能的機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本案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及其他依法具有偵查職能的機關的負責人。

4、書記員

5、翻譯人員

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者聘請,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擔任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的人員。

6、鑑定人員

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者聘請,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擔任鑑定工作並提供鑑定結論的人員。

綜上所述,迴避人員的範圍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也就是説幾乎除了證人外,和案件有影響的人都被列入了迴避的範圍。小編建議相關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應當準確合理地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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