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迴避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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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事由有哪些?

刑事訴訟案件中,申請人為了保證公正性,又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可以申請刑事訴訟迴避。那麼關於刑事訴訟迴避的解釋是什麼?刑事訴訟法迴避事由有哪些?是不是所有的迴避事由都能通過審核。下面為大家簡單整理出一般理由與特殊理由。


刑事訴訟法迴避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指司法人員由於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制訂避理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所以,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刑事訴訟法迴避事由有哪些?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般理由: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特殊理由:

1、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後一訴訟程序;

2、再審合議庭的組成

3、死刑複核發回重審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的規定

1、申請回避的期限。

根據迴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後,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2、迴避的審查與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3、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複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筆者認為,此條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定及精神相牴觸。

刑事訴訟法迴避事由就是上面為大家整理具體4條規定。符合上述情況的可以依法像司法機構申請回避。這樣既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性,也是為了審訊過程的順利進行。如果申請回避被退回,那麼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一次。在不通過就無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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