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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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中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司法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向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 構提出申請,由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迴避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撤銷鑑定委託。

二、鑑定人有不同意見如何處理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結論、檢驗報告,並且簽名或者蓋章。幾個鑑定人意見有分歧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上寫明分歧的內容和理由,並且分別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鑑定機構對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鑑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鑑、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後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我國對鑑定人不同結論的處理規則有三種:

1、按鑑定人個人負責制的規則處理。

2、用表決制的方式處理不同鑑定意見。

3、採用記錄在案、以保留意見的方式處理鑑定分歧。

但此時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回避,否則就無法以鑑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證了,在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才會要求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迴避,而此時鑑定機構可以委派其他的鑑定人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訴訟中迴避的理由一般都是對其關係會影響到司法鑑定公證的都應當進行迴避,或者在該案件當中擔任過證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情況,當然與本案當事人有近親或者利害關係的都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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