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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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過程中,為了能夠儘快的破案,往往會申請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但這個技術偵查措施也是有具體適用範圍的,那麼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規定對此予以細化:

(一)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 ,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63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2、本條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條規定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3、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能夠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安機關,但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對自己範圍內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話,也是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但不同主體的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不同的,希望大家能夠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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