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應用有哪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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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科學技術應用有哪些保障措施?

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十七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一)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用品;

(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專項、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為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優先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遵循科學技術活動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超前部署和發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有權依法自主選擇課題,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二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佔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對批准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進行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村羣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對農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發展給予引導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效應。

第二十五條 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

政府採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採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並予以訂購。

第二十六條 國家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服務標準制定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製造相結合;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推進國家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採用。

第二十七條 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和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祕密。

國家實行珍貴、稀有、瀕危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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