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的措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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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的措施包括哪些?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對於一個刑事方面的案件,需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破案,其中,對於一些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將會採取技術偵查的手段。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並不知道刑事訴訟中的法律規定,比如説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的措施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技術偵查措施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六機關規定》20.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准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閲、摘抄、複製,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

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 需要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製作呈請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

關手續後,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方法等保護措施。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六十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存放,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二、《公安部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時,不得使用促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方法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為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偵查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六十四條

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安機關依照本節規定實施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

使用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

《高檢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刑事案件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的案件有着明確的規定,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黑社會案件以及重大的毒品犯罪,其次,採取偵查措施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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