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報捕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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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報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報捕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審查起訴的期間有多長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期限的規定。“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審查內容在一個月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況複雜,在一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的審查期限。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案件;二是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本條規定的辦案期限,但不能中斷審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查起訴時間超過法律期限怎麼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逮捕是檢察院進行下單批捕命令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逮捕的,如果是人民法院進行直接逮捕也是可以的。案件只要進行立案都會進行牽扯到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也有規定的時效,超過規定時間法院不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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