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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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一、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有: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委託訴訟代理人和發表訴訟意見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知悉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及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控告權、獲得保護的權利等。

二、具體情況

1.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

檢察機關應當保證被害人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併為被害人保守祕密。如果被害人的作證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被害人有權要求保密。

2.委託訴訟代理人和發表訴訟意見的權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一至二名律師、人民團體或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有權向檢察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被害人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如果被害人是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檢察機關應當為被害人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地通用語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員為被害人提供翻譯。

4.申請回避的權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認為檢察人員具有法定迴避事由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對檢察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5.知悉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及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檢察機關應當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告知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

對於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除原鑑定違反法定程序外,被害人應當承擔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費用。

6.控告權

如果辦案人員有侵犯被害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或者採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被害人有權提出控告。

7.獲得保護的權利

如果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被害人有權請求檢察機關予以保護。

如果被害人因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證,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為被害人採取保護措施。

8.知悉證明文件、核對筆錄和親筆書寫陳述的權利

被害人有權要求對被害人進行詢問的檢察人員向被害人出示證明文件。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害人核對。如果被害人沒有閲讀能力,檢察人員應當向被害人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被害人有權要求補充或改正。

被害人有權請求自行書寫陳述,檢察人員應當准許。

9.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如果被害人由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交民事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的時候,被害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權利

被害人若未滿十八週歲,詢問時將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被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被害人若是未滿十八週歲的女性,詢問時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當尊重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有關審查起訴階段的相關司法權利在相關的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相關職責,保證被害人能夠有效的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並進行有效的辯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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