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新刑訴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一、新刑訴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新刑訴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包括

1)會見權;

2)閲卷權;

3)申請調取證據權;

4)調查取證權;

5)提出法律意見權等權利。

其中會見權、閲卷權、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最為重要的三項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下列權利:

1.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主要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主要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和鑑定結論的文書。所以,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況、案件性質和一些主要證據,是律師瞭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據。按照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為了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辯護人就有權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這是新的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一項重要權利。在過去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律師可以為被告人去收集證據,證據只能由司法機關在偵查等活動中進行收集,使律師的辯護活動受到很大限制,不利於報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加強控、辯雙方在法庭審理活動中的作用的同時,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是對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

根據法律規定,這一項權利只能由辯護律師行使,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具體有三個內容:

第一,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就是説,律師收集證據材料有一個前提,即必須經過提供證據材料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如果不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律師不能強制性地要求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據,這一點與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有明顯的不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即除了採用詢問的方式外,還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強制性方法,而律師是不能使用法律規定的搜查、扣押等強制性方法的。

第二,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三,當辯護律師在上述情況下仍無法取得有關的證據材料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去收集、調取證據,關於這一點,決定權在人民檢察院,律師只有申請權,人民檢察院是否去收集、調取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決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去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去收集、調取證據,而不是由律師去收集、調取。

刑事訴訟中,一般都會有律師參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審查的不同階段的權利是不同的,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主要有面見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等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律師享有的權利同時也是需要履行的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