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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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繳納申請強制執行的訴訟費。
1、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2、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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