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監視居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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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監視居住最新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監視居住規定是什麼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監視居住的期限

《刑訴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高檢規則》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監視居住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高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法|律教育網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三、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一)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相同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符合逮捕條件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而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其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8)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執行的。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不同的是

取保候審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期限是12個月。

監視居住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期限是6個月。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在適用條件上有很多相同點,如犯罪嫌疑人需要人照顧,無法獨立生活;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證據尚不足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期限上和範圍上,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且自由活動範圍更大為所居住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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