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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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時候,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了強制措施,其中就包括監視居住。對於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辦案,這體現的也是對人權的尊重。那麼,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方面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方面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方面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實行監視居住,需要犯罪嫌疑人符合特定條件,比如患有嚴重疾病、犯罪嫌疑人在懷孕階段等。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該在住所執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可以在看守所執行。另外,公安機關決定採取監視居住的,要在一天之內通知到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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