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答辯狀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答辯狀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答辯狀

答 辯 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 所 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汴路138號附1號,

法定代表人:王敬崴,系該分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黃興中,男,1954年12月8日生,漢族,住重慶市榮昌縣安富鎮大院村4組61號。

被答辯人:林中蓉,女,1958年4月14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阮祥偉,男,1979年10月5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興文縣石家溝村九組。

被答辯人:張培剛,男,1988年5月25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高新區衞河路1號院。

被答辯人: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陽市濮上路296號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內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內黃縣振興路西段98號。

被答辯人黃興中、林中蓉、阮祥偉訴答辯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答辯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商業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第四條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駕駛人張培剛醉酒駕駛,造成乘坐人黃春死亡,醉酒駕駛保險人免賠。駕駛人張培剛也沒有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而駕駛車輛,同樣是免賠事由。

《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説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明確用藍色字體標註,保險人已經明確提醒,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是合法有效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醉酒駕駛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張培剛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法律,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對於違法行為犯罪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商業險是不應賠償的,如果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損失悉數賠償就是縱容此種行為的泛濫,也與法律的本意嚴重背離,不合情合理。

此致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