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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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觀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私藏槍支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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