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貸糾紛原告辯護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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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貸糾紛原告辯護應注意什麼?

一、民事借貸糾紛原告辯護應注意什麼?

民事借貸糾紛原告辯護應注意的是:當事人要完全配合委託律師,將事實情況以及過程都詳細、真實地進行敍述;主動提供相對足夠全面的材料;原告在法庭上應做到不要緊張,説話儘量少而精闢。雙方應在庭下對於各項內容都做到明確、準確和真實。

二、首先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原告符合起訴的條件如下: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四個: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作為債權人起訴需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才會受理。

三、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需要確定管轄法院

(一)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不一致,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四)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若借款合同簽訂後,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覆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民事借貸糾紛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糾紛形式,這一類案件的內容並無定性基本都是有個性的案件,因此當事人通常會選擇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在這期間委託人與律師之間應當互相信任,將事實和情況以及需要的材料證據完全的進行提供,幫助案件更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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