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逮捕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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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逮捕後應如何處理?

司法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發現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羈押,對於犯罪嫌疑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不適合採取監視居住等缺乏控制的措施時,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逮捕後應如何處理呢?


一、逮捕是什麼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二、逮捕誰來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三、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關於根據刑事訴訟法逮捕後如何處理的問題,司法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羈押後應在24小時內對其進行審理訊問,對於不應逮捕的情況,要立即發放釋放證明予以釋放,除特殊情況外,要在實施逮捕後24小時內將逮捕理由和羈押地點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及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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