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傳喚有次數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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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傳喚有次數規定嗎

一、檢察院傳喚有次數規定嗎

要根據案情複雜程度確定,簡單案件一般傳喚次數較少,複雜案件或者檢察官認為需要進一步查實案件事實或者證據的,那麼傳喚次數較多。

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檢察院傳喚會扣押嗎

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傳喚不會扣押的,如果要採取強制措施的,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

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在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但是法律方面也有規定,在傳喚的時候有嚴格的手續需要履行,要求出示相應的傳喚證件,同時也允許進行口頭傳喚,不過需要在訊問筆錄中作出相應的記載。當然傳喚的時間一般是不得超過12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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