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口供及辨認筆錄是否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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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有口供及辨認筆錄是否能定罪?

僅有口供及辨認筆錄是否能定罪?

僅有口供及辨認筆錄原則上是不能定罪的。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並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定罪沒有問題,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很多證據,書證、人證、物證、視頻資料等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認定案件事實,就可以定罪量刑。

二、如何才能憑藉口供定罪?

關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問題,相關法律對此有諸多規定,充分體現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於採用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對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的,或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才能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並據此定罪量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當然,如果能根據客觀證據證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擔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對於證據也做出了不同的分類,比如説存在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而同一類型的證據是不能夠單獨的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的。所以在進行案件的調查過程當中,必須要提供多種類的證據,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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