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期間是否必須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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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期間是否必須通知家屬

一、傳喚期間是否必須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二、傳喚時間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由於傳喚、拘傳都可以重複適用,易造成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後,通過採取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從而導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所以,在綜合考慮偵查實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等因素後,就傳喚、拘傳間隔時間應確定在48小時內,這樣,既可以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實際。

傳喚、拘傳雖然都具有非羈押性,相比採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輕,但其畢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規定了傳喚、拘傳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講,履行告知義務是必須的,需形成書面告知文書,告知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將被傳喚人的傳喚時間以及相關事項明確的告知被傳喚人的家屬,避免出現矛盾和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對公民進行傳喚,目的在於案件的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積極配合進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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