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傳喚後要不要通知家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6W

一、對於傳喚後要不要通知家屬?

對於傳喚後要不要通知家屬?

傳喚在一定時間內限制了被傳喚人的人身自由,應當讓其家屬知道被傳喚人的具體情況。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其孩子年幼或者親屬有疾病無人照料、或者與親屬在同一時間另有重要事務安排的情況下,如果不及時通知其家屬,還可能會引發其他事件,給被傳喚人、其家屬以及其他人的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甚至不幸。

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中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

二、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户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三、口頭傳喚的情況有哪些?

口頭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卻在刑事訴訟當中進程被使用到。如果被傳喚人不及時到案的話,在經過相應的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其強制傳喚。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傳喚是針對於司法機關需要了解案件的情況才會實施的行為,但對於在傳喚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通知家屬,同時對於在傳喚時也需要出具傳喚的證件,這樣才能算是按正常的流程進行處理,而且傳喚的時間也是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標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