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偵查措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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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偵查措施包括哪些?

法定偵查措施包括哪些?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二、祕密偵查的適用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三、技術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四、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偵查措施分為法定偵查措施和實務性偵查措施。

法定偵查措施包括偵查實驗、辨認、搜查、技術偵查、通緝通報、固定提取證據、強制措施、訊問犯罪嫌疑人、鑑定,實務性偵查措施包括視頻偵查、摸底排隊、併案偵查等。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對案件的證據收集可以進行偵查,偵查的措施包括很多種,包括對案件的證人還有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等措施,如果受到公安機關的批准,還可以進行技術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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