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害人抗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刑事案件受害人抗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受害人抗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複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閲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由於被害人等缺乏法律知識,或由於被犯罪行為致傷、致殘等原因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故很難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設立訴訟代理人制度,就能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等的合法權益。律師接受被害人委託後,首先要了解案件情況,弄清對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種情節。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並且在3個月可以可以提出相關訴訟。如果不到立案決定的話,那麼檢察院是不會進行相關立案,所以抗訴必須要嚮明確的證據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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