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誰向誰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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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誰向誰提起抗訴?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誰向誰提起抗訴

被害人可市檢察院申請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二、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當然了,刑事抗訴也不是隻能由受害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發現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的話,那麼檢察院也是可以主動啟動抗訴程序的,如果檢察院抗訴的話,檢察院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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