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卷裝訂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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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卷裝訂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退回補充偵查卷裝訂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換押證

4、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報告書

5、補充偵查階段強制措施文書

6、偵查措施文書及證據材料、照片(排放順序按照證據材料卷執行)

7、卷宗封底

補充偵查卷也可以按照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提綱所列事項逐一對應補充材料的順序進行排列。補查提綱所列事項較多,可以先分類合併,再將補查材料對應排列。

二、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受害者都沒有必要專門的去了解卷宗裝訂順序,卷宗裝訂順序和補充偵查之間也沒有任何的關係,即便是工作人員一不小心在卷宗裝訂順序上搞錯了的話,這對於刑事案件的整體偵辦工作也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司法機關不會連卷宗裝訂順序都不清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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