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程序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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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程序如何辦理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實踐中監獄提請減刑的程序如下:
(1)提請減刑,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6)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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