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獲得減刑、假釋 - 以及減刑假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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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得減刑、假釋?以及減刑假釋的程序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間違反監規,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理或在監內又犯罪的,視情節適當延長其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提請假釋。

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1、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送監所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部門審查。

2、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2)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3)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通案評審。通案評審情況應當有詳細書面記錄,明確載明小組成員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及理由,擬定減刑、假釋罪犯名單,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監獄召開通案評審會議,應邀請駐監檢察院(室)的人員列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不同意見,應一併呈報法院。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應將初步擬定的提請減刑、假釋罪犯名單提前抄送駐監檢察院(室)。駐監檢察院(室)可在收到名單後,瞭解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調閲有關材料。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呈報減刑、假釋的,或者具備法定條件而未呈報減刑、假釋的,應提出建議,監獄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對該建議的處理情況。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5、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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