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有效辦理事實收養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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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有效辦理事實收養登記程序

應該如何有效辦理事實收養登記程序

收養子女,不是僅僅想要收養就可以的,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合法的收養子女。程序:(一)申請;(二)審查;(三)收養人與送養單位;(四)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五)收養登記。

(一)申請

1、符合《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審查

1、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取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查。首先,驗證證明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其次,核實收養當事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必要時要進行調查,防止偽證。

2、收養登記員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情況進行綜合審理,對符合《處理意見》規定收養條件的,報縣(市)、城區民政局領導審批後,給收養人發《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

(三)收養人與送養單位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人持《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到當地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由送養單位的人事部門按《收養登記申請書》中“送養人情況”和“被收養人情況”欄目內容要求,填上相應的內容;單位、村(居)委會負責人(即:單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會主任)在“送養人意見或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意見籤宇、蓋章”欄內,將被收養人來源情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簡要敍述,提出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的意見,並簽名,單位的人事(辦公室)部門蓋上單位行政公章。

(四)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送養的社會福利機構、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填好的《收養登記申請書》、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收養協議書》(2份)一併交給收養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五)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機關

按照法定程序,給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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