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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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規定
大家都知道,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都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為了程序正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法律關於審查起訴的規定也做了限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説,如果説案件屬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加上兩次延長,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兩個月期間,一個案件從最初移送審查起訴到移送起訴可以長達6.5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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