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撤回移送審查起訴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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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撤回移送審查起訴的規定是什麼

一、檢察院撤回移送審查起訴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之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也就是説,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才能允許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還沒有落實確切證據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對於刑事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一個月,碰到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同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時,可以補充偵查案件,但是最多隻能補充偵查兩次,每次必須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移送審查起訴的決定當初就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現在撤回移送審查起訴當然也應該有理有據。檢察院不會直接撤回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請求,一般都是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定罪的條件,那會把案件直接退給公安機關,請求撤回的是公安機關主動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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