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延長審查起訴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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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延長審查起訴好不好

嫌疑人延長審查起訴好不好

假設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好處是能夠更加仔細偵查案件,查清真相;壞處是反而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更長了。假設犯罪嫌疑人的確涉嫌犯罪,沒有好處。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據此,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現象比較嚴重。

在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條款關於“重大、複雜案件”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中在理解和執行上出現偏差,隨意性較大;二是部分檢察幹警執法觀念陳舊,認為只要不超過一個半月就不算程序違法,導致工作中不積極主動,效率低下。

案件複雜或證據不足,經批准可以延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案情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延長審查期限,説明在審查期間證據不足,需要進行延長時間進行偵察,不過偵察也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發現嫌疑人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是證據不充分,需要對嫌疑人進行立即釋放,並且需要出具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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