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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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各個事項都進行了具體的説明。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後,在等待審理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暫時不用關押。但申請取保候審是有條件要求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哪些人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三、取保候審的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只適用於犯罪行為不嚴重,同時對社會不會造成危害的犯罪人員。一般情況下,如果犯罪人員是教人、孕婦等弱勢羣體,辦理取保候審會比較容易。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應提交一定的保證金,如果司法機關有要求的,還需要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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