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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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是怎樣的

大家應該都知道,凡是刑事案件都會根據刑事訴訟法來進行審判,而且刑事案件的審判是具有一定的過程的,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是什麼?時間又是多久呢?接下來的文章,小編會給大家詳細的講解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是怎樣的?

第 一、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3、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5、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6、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 二、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4、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5、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6、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7、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8、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9、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10、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11、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 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1、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2、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3、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4、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5、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6、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7、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8、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第 四、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1、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3、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5、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6、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並因此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7、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8、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9、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10、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閲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11、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閲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 五、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關於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刑事案件的問題,小編就介紹到這裏。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用來規定刑事案件的法律規範。我們國家的刑法是用來規定什麼是犯罪以及一些懲罰措施,訴訟法則是用來規範我們經常所説的打官司的問題。那麼有關於刑事訴訟的問題就要用刑事訴訟法來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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