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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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毆打

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1964年7月28日生,住山東省蒼山縣二廟鄉,公民身份號碼:372823196407288319。

被答辯人:房某某,男,漢族,1982年12月31日生,住郯城縣勝利鎮南,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212318319。

答辯人因與房某某人身傷害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在本案中,王某某沒有毆打房某某,不存在侵權行為,依法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房某某提供的醫療單據、鑑定書,只能證明房某某受了傷,並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卻不能證明該傷害系王某某所致。所以王某某不是本案的侵權行為人,依法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房某某的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王某某

2015年5月20日

原告在起訴狀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6000元,法院調解書最終以400元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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