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出院如何辦工傷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快出院如何辦工傷鑑定?

我們國家對於工傷方面的規定是非常多的,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工傷,對於工傷我們如果想要有相應的補償的話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我們必須要經過工傷鑑定的。對於工傷鑑定的情況其實有很多,我們有的時候是正在住院的時候工傷鑑定,那麼快出院如何辦工傷鑑定?

若是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若無中止認定的情形,該部門會在六十日內作出是否屬於工傷的決定。

若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可在傷情穩定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該部門在六十日內(必要時會延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傷者經治療後病情穩定或者出院後就可以申請勞動勞動能力鑑定。但是,傷者鑑定傷殘等級後,就將停止享受原待遇,轉為享受傷殘待遇,所以傷者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在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對於快出院如何辦工傷鑑定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規定是在我們發生了工傷的事故之後的一年內是可以隨時進行工傷鑑定的,所以説如果我們出院的時候在一年之內是可以做工傷鑑定的,但是如果超過了一年的話我們是不可以進行工傷鑑定了,所以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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