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檢察院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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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檢察院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有些心理比較扭曲的這些犯罪嫌疑人是存在着報復社會的這樣的一種心態去無辜傷害其他的行人,並且對象很有可能是隻還在上小學的這些特別天真爛漫的孩子們。而小編就特別不理解,有人還覺得檢察院可能會對尋釁滋事進行調解,下面就着重給大家介紹一下尋釁滋事檢察院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檢察院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如果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並且已經立案,刑事部分是當事人無法控制的,當事人只能就民事部分調解,調解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而已。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三)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對象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在尋釁滋事案件當中檢察院所扮演的角色是對公安機關提交上來的相關卷宗和案件有關的證據進行審查,然後擬定公訴意見書提起公訴,可以説在此情形下,檢察院根本就不具備任何條件的資格。再説尋釁滋事犯法行為不存在調解的空間,請大家對法律上面的事情不要想當然的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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